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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十月二日
宁政办发[200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现对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和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年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 ,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分解,强化考核,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在政府领导下,计委、经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民政、物价、市容、监察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力争“十五” 期间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确保全市就业局热稳定。

二、 加强对劳动就业岗位的管理和控制
下列岗位从严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未经劳动、工会部门同意,不得招聘外来劳动力:商场营业员、宾馆服务员、物业管理员、市场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员。

下列岗位使用外来劳动力不得超过40%:卫生保洁、护工、保绿、保养、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所有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招用外省中专(含)以下学历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含)以下的外来劳动力(建筑、矿山作业工程除外)。

改革、改制或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实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调控能力。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主主原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就业岗位的开发、督管和利用。各类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应当按规定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空岗信息,登记备案。

建立健全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监控力度。对违反就业岗位管理控制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性处罚,罚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就业政策、规定的单位,公开曝光,通过多种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 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将社区就业情况作为社区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指标,实现发展社区服务业到社区建设整体推进。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结合驻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大力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车辆看管等社区工作岗位,吸纳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落实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对到社区从事公益性服务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费补贴,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可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对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职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有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中优先招用;本单位下岗职工不能满足生产岗位需求或本单位没有下岗职工的,必须优先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中公开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季节性、非全日制或小时工作制等灵活多样用工形式人员1个月以上的(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不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也可在支付规定工资的同时,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所有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办理招聘手续,禁止私招乱雇行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中介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 实行《就业帮扶证》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中自谋职业、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持《就业帮扶证》的人员除享受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减免税费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免费提供3次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以及政府免费职业培训,5年免收档案管理费。对《就业帮扶证》规定的减免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收取。规定范围外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在《就业帮扶证》上逐登记,并接受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要求,将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向社区延伸、拓宽,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就业服务。加强再就业培训,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就业登记证》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程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上岗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免缴培训费。

七、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

八、 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一把手负全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市各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本意见的牵头落实工作,特别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督查和监控制的力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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