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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济政发〔2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鲁政发[2000]41号)精神,现将我市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战略思想,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振兴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和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重视、支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负相应责任。
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关于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抽查、质量检验和打假工作所必要的投资和经费,确保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市政府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当地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所属企业依法经营,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管理,增强素质,提高质量水平。
各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宣传,新闻媒体要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案件的曝光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市有关新闻单位建立和实行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制度。
四、市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振兴计划以及实施质量目标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三)重要产品依法生产的情况,包括依法执行标准的情况,法定发证产品取证情况等。
(四)重点产品市以上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通过质量认证情况等。
(六)制假售假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治理整顿情况。
(七)对大要案及重要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的情况。
(八)对抑制和妨碍打假工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制假售假及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问题。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考核结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布。五、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人的失职、失察、渎职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形成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二)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质量问题严重以及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上级要求治理的本地区区域性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整顿不力,社会影响不好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重要质量事件隐匿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以行政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方式庇护、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六)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甚至有意放纵违法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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