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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目前,我省已进入汛期,受降水因素影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随时可能发生,特别是东南部山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十分紧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和《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重点地段,严密监测并及时做出预报,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网络。各地要根据《2001年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本地区年度防灾预案并认真执行。主汛期内,要及时组织地质环境监测站等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检查,建立健全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

  三、加强规划和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组成部分。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楚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区及地下采空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调查是否存在地面沉降、塌陷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从根本上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适当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已得到国家补贴的地质灾害勘查和治理项目,当地政府要按规定配套资金。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投资机制,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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