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9日

湘发[2001]16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的历史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基础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仍然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推动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提高国民素质、实施"科教兴湘"战略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基础教育作为"科教兴湘"战略的奠基工程来抓.确保适度超前发展
  1、基础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关系到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予以保障,确保适度超前发展。发展基础教育,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普九"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普及、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年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适龄人口入学率分别达到99%和95%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50%。巩固扫盲成果,杜绝新文盲产生。尚未实现"普九"的贫困地区要按规划实现"普九"目标;已实现"普九"的农村,重点抓好"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继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优化中等教育结构。"十五"期间,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已实现"普九"的地区,高中阶段教育要有较大发展;尚未实现"普九"的地区,创造条件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招生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保持合理比例,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0%,其余30%要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4、从实际出发,以社区为依托。采取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在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儿童早期教育。"十五期间,乡镇应争取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二、改革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5、全面落实基础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凡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的,应一律上收到县一级,否则停止对该县市区的各项教育补助,并取消其基础教育方面的荣誉称号。
  6、省人民政府负责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经费支援和政策倾斜等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7、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基础教育的管理、指导与建设。制订本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发展基础教育;对本市州贫困地区安排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的配套资金;将中小学校建设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城镇扩建或建新区,要按规定配套建设好中小学校。
  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承担主要责任。负责统筹规划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强中小学建设,合理制订调整学校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基础教育经费,发放教师工资;统一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加强示范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基础教育。
  9、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用于乡、村两级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乡、村两级应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负责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师生的安全。
  10、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稳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以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在国家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提供足够学位的前提下,县城以上城镇可以举办少量有特色的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以发展公办学校为主。主要挖掘现有学核潜力,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初、高中分离,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高中学校。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
  11、切实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教育需求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政府新建的学校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
  12、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统筹决策。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应先将管理学校的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就学和降低教学质量,学校正常经费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并予以保证。移交时,学校的整体资产无偿划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的资金。土地、校舍、设施、设备等资产;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学校编制比例划转。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除政府外,还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办学。铁路运输及中央在湘企业自办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三、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13、各级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从2001年起,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县级可用财力有能力保证教师工资的县市区。如拖欠教师工资,应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优先保证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确实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在申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中央和省、市州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
  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发后,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并在工资资金专户下设立教师工资专帐,单独反映教师工资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以往形成的教师工资老欠优先纳入当地消化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老欠的整体方案,尽快消化,并防止发生新欠。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落实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中央与省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4、依法继续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在不超过1997年绝对额和"一定三年'"不变的基础上,保持原收取比例和金额不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应予减免,减免对象一般控制在农业人口数的5%以内。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专户存储,全额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严禁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严禁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拨款,严禁扣减、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5、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维护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针对贫困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合理核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学校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留作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将学校杂费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的开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切实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教育办(联校)不得对所属学校的杂费进行统筹。
  16、逐步提高基础教育基建投资在财政性基建投资中的比例。结合国家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2000年底以前的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危房改造资金;可用财力不够的,应在上级转移支付中优先保证。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改造危房或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主要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确需向社会集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定项限额提出方案,经乡镇人大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集资数额和使用情况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实施"两基'过程中的学校建设负债,属政府行为的,经核实后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消赤减债整体规划,实行债务主体转移和剥离,由各地政府负责逐年消除。
  17、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留足发展资金后,可以适当安排经费奖励举办者,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
  18、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改善城镇中小学办学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教育费附加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
  19、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要求,科学制定项目规划,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继续做好贫困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完善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20、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把方便学生上学与提高学校规模效益结合起来,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在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偏远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举办寄宿制学校。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应确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定配置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其基建经费纳入该区的开发计划。城镇新建、扩建规划中要优先考虑学校建设用地,根据"先学校用地、后开发用地"的原则,将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
  21、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不得向学生收取"口子费"、"统筹费"、"教育维持费"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省定中小学生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用品和其他商品。学校或教师不得向学生跨学期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不得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得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不得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以及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凡试行"一费制"的地方,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杂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减少的杂费收入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坚决禁止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之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对各种违规向学校收费的行为,学校应坚决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适应新时代对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22、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23、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德育工作要适应新形势,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展开。按照德育的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小学阶段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阶段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加强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学校教育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实际和社会生活实际,切实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在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要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小组讨论和社会实践的教学时数。积极改进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教学方法和形式。要结合国家重大政治生活事件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加强校外教育场所建设和管理,"十五"期间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少要建好一所青少年科技、体育或文化活动场所,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至少建好一所青少年宫或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切实加强社会环境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德育工作氛围。
  24、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认真实施国家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地方课程,指导开发学校课程,逐步建立能满足学生不同需要的课程体系。同时,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适应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小学加强综合课程,初中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重点抓好研究性学习课程建设。从小学起逐步按地区统一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增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和综合实践活动,中学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要设置技术类课程。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切实加强劳动教育、在农村地区初级中学进行"绿色证书"教育试点,并逐步推开,促进农村中学课程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相适应。
  与国家课程改革相适应从2002年起,各市州应确定课程改革实验县市区,切实抓好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推进课程改革,必须切实抓好教师培训。各地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全员培训的要求,使每一个学科教师都接受一次培训,以促进教师建立新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提高教师素质。
  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美育工作,积极开展校园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增加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制定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艺术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保证学校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
  落实教材编写核准、审查管理制度。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确保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执行中小学教材版式的国家标准,提高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
  25、按照全面规划、分类起步、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中小学网络"校校通"工程,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
  26、大力加强教研教改。建立健全教研教改机制抓好基础教育研究课题规划,积极推广教研成果。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和方法,推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大力倡导因材施教。加快教育手段现代化。提高课堂容量、质量和效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最大限度地利用开发校内校外教育教学资源。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实验和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探索精神。
  按照改革、实验、示范、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办学要求,继续推进省级重点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十五"期间,努力建设100所省级重点普通高级中学,并办成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抓好综合高中试点工作。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
  27、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小学不举行任何统考,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留级制度。小学毕业生升初中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和完善初中、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建立中学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积极实施高考报名社会化。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28、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整个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各地必须经常在教师中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爱岗敬业教育、为人师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教师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实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凡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教师资格证,学校不得聘用。
  29、建立完善以现有高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学科和专业建设积极推进师范教育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支持有关师范院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加强高等师范院校与中小学的联系和合作。
  30、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认真开展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力争到2010年,小学教师90%达到专科学历,中学教师80%达到本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有一定比例达到研究生学历。"十五"期间,培养一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名家。重视信息技术、外语、艺术和综合类师资的培养培训,改变这些学科师资严重不足的状况。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省、市、县、乡(校)四级教师培训网络建设。市级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要根据当地师范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加强县以下教师培训网络建设,建立乡镇中小学教师培训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对贫困地区教师实行免费培训。
  31、加强教师编制管理。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新的编制标准出台后,由县市区统筹,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不再单设乡镇教育办(联校),可与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合署办公并合理核定编制。
  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合理调整教师队伍。"十五"期间,严格控制小学教师人口,原则上不再录用新的小学教师;初中教师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适当补充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综合课等学科的合格教师。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等管理职能。凡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能进学校任教,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长期代课教师,精简中小学非教学人员。严禁把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安排到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和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32、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确定任期目标,实行定期考核,可以连聘连任。
  在高中和完全中学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合理设置校长职级序列,实行校长岗位津贴。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校长进行科学考评,确定其校长职务等级。逐步取消校长行政级别。
  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未经岗位培训和岗位培训不合格的,不能担任校长职务。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33、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湘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始终坚持将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订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措施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难题。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年度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将基础教育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4、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5、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各项学校安全措施确保学校稳定。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溺水、火灾和交通事故等。切实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36、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监督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教育投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开展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37、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推动学校、家庭、社区相互沟通与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湘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优势,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和支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