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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4日

】湘发[2001]14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过去重生产建设轻生态环境保护,重工程措施治理轻生物措施治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尽合理,加上湖南地形复杂,地表坡度大,降雨多,致使水土流失继续加重,森林生态功能退化,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破坏,洞庭湖生态恶化,耕地质量下降,农业环境污染加剧,水旱自然灾害频繁,给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危害。各级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把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为确保实现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5%,2025年森林蓄积量达到5 5亿立方米的目标,要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各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限期完成各自责任区的造林绿化任务。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全部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非农坡耕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森林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确保全省年森林资源消耗量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之内。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严禁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绿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三、抓住土地管理关键环节,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在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各类用地。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建设用地预审的范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必须严格选址定点,科学评估论证,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山地上开垦,禁止围湖造田,禁止侵占河道,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开垦。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与破坏。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不得投产;擅自投产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责令停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对该项目的原有污染必须同时进行治理。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或者新产品试制项目应当同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不得推广防污染技术不过关的科研、试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计划、经贸等部门方可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在核心景区建设民房、餐馆、旅馆等服务接待设施,禁止工业企业或污染程度较大的其他项目进入景区,防止盲目建设对自然生态景观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
  五、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明令淘汰的"五小"工业和我省取缔18种污染严重小型企业的治理整顿情况,各地要开展一次检查,严防死灰复燃。严禁再上这类企业,对违法支持、审批、上马这类企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反弹。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山区农民由烧柴向烧煤转变,城镇居民由烧煤向烧液化气转变,同时大力开发和应用沼气、水电、太阳能等新型环保能源,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六、从严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综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要求,把是否具备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作为采矿许可证发(换)证的一个必要条件,无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和发(换)证。对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认真审查,凡影响地质地貌景观、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发(换)证。坚持和完善采矿权申请会审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继续开展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坚决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督察、矿山年检等工作,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废渣、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污染,以及因采矿破坏地质地貌景观、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坚决停产整顿,并及时函告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矿山时,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恢复治理工作或缴纳相应的费用,以保护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在搞好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使用先进的、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采选方法,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污染。
  七、强化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预防和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大面积天然林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有计划地在这些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当前要恃别加强对湘、资、沅、澧四水上游和洞庭湖以及武陵山脉、雪峰山脉等地的生态功能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争取到2010年全省建立100个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6%以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打击乱砍滥挖、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珍稀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管理,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监测管理体系,严格工业"三废'排放农业环境的管理,强化废水排放农田、农田浇灌渠道和渔业水域的合格检测措施保护基本农田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加强农药、化肥、兽药、鱼药、激素等农用化学物质和秸杆、畜禽粪便污水、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的管理,推广以病虫害生物防治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技术和平衡施肥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要加强对草山、草坡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禁止过量放牧,防止草地退化。要加大生态农业示范县和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切实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湖南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修编,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抓好当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修编。同时要抓好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尽快编制上报全省退耕还林规划。继续完善全省旅游规划,逐个抓好重点景区、景点的旅游专题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开发和保护方案。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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