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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3日

湘政发[2001]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全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下简称“两改—同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全国总体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预订的计划目标未能如期实现。为了切实加快“两改一同价”工作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8]34号、国发[1999]2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00]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两改一同价”工作的紧迫感。在农村推行“两改一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而实施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快“两改一同价”工作步伐。各市(州)、县(市、区)务必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县乡两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的任务,实现农村居民用电“四到户”、“五统一”、“三公开”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切实加大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4号文件精神,坚决摒弃局部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大局,加大县乡两级(含国营农林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力度。县级地方供电企业冗员太多,必须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乡镇电管站要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即供电营业所;坚决取消村级供电承包制,实现由供电营业所抄表到户。省经贸委要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级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加以解决。
  三、调整全省农网建设投资计划,确保如期完成第一期建设任务。按照“鼓励先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对省水利厅所属的地方电力系统已下达计划但银行未承贷的贷款,全部调整用于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省电力公司系统内因改革不到位、进度不快未完成原投资计划的市县局的,其计划调整用于领导重视、关系理顺、工作扎实、投资完成快的市县局。此次调整计划不受原已审定的各市县投资规模的限制。国营农林场自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省电力公司签订代管协议,逾期不能达成代管协议的,其投资计划将在省电力公司系统内调整。投资计划调整后,少数市县的农网改造面减少,个别工程将暂缓建设,有关市县要做好工作,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力争将缓建项目列入国家二期农网改造投资计划。各级政府要根据省“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按照下达的任务和规定的时间,集中精力抓好农网改造,确保今年10月底全面完成农网改造投资任务。省计委要加强督查和调度。
  四、今年全省农村电价管理和城乡同网同价工作目标是:
  (一)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平均每千瓦时价格年底降至0.68元,比年初0.73元降低0.05元。其中:长沙市降到0.63元,湘潭市降到0.66元,株洲市降到0.67元,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降到0.68元,衡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郴州市降到0.72元,怀化市、张家界市降到0.75元,湘西自治州降到0.78元。
  (二)“两改”已完成的村,到户电价必须降到省政府规定的“同价基价”以内。
  (三)“两改”尚未完成的村镇,农村用电限价到户率平均达到95%。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达到99%,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达到96%,其他8市州达到93%以上。
  省物价局要对全省农村电价管理和同网同价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9月底予以公布。
  五、坚决制止未经许可的各类检查,落实农村“两改一同价”重点项目优惠政策。除国家明令统—安排的审计和检查外,未经省政府或省“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两改一同价”工作进行检查,对国家统一安排的审计也不得重复进行,更不允许采取停工封账的形式进行检查审计。
  “两改一同价”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其各项优惠政策。除直接提供劳务服务的图件制作费、土地测绘费、质监费,需要补偿的征地拆迁费,确保施工人员社会保障需要的劳保基金以及国家税收土地契税、耕地占用费(占用耕地才能收)等7项税费按规定收取外,其他一律免征。禁止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或变相搭车收费。省监察厅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令畅通。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或变相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屡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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