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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1日

湘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和《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等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迎接国家验收,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验收组织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省安全治理整顿验收由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
  二、验收时间安排
  9月20日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煤炭局。省监狱管理局、资兴矿务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团公司完成所辖煤矿安全治理整顿自检。9月下旬,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州)和省属煤矿进行验收。10月上旬,、迎接国家验收。
  三、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按"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市(州)和省有关单位自检合格后,认真填写《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和《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度表》,向省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内容
  (一)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文件规定应该关闭的非法小煤矿、超深越界小煤矿、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是否按要求关闭、取缔到位;
  (二)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乡镇煤矿生产矿井是否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在复产前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
  (四)国有煤矿矿井抗灾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是否达到8条规定的要求,防治水措施是否落实;停产整顿矿井在复产前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有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措施;
  (六)重特大事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减少。
  五、验收标准
  (一)本行政区管辖的应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全部关闭、取缔。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了煤矿安全治理整顿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所有恢复生产矿井在恢复生产前已按要求组织了验收。
  (三)本行政区管辖的国有煤矿生产矿井达到《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复产标准,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达到《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标准。
  (四)本行政区管辖的各类小煤矿经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已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
  (五)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按要求落实到位。
  六、验收方法
  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省验收组抽查的矿井数不低于本行政区矿井总数的10%。省属煤矿的抽检率不低于20%。市、县(市。区)国有煤矿必须由市(州)、县(市、区)逐井验收。县(市、区)对乡镇煤矿必须逐井验收。
  七、验收评定
  验收评定采取综合评分办法,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低于85分;存在应关闭但未关闭矿井;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矿井。
  八、验收要求
  (一)严格标准,不走过场。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1]76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切实抓好验收工作,不允许降低标准、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二)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参加验收人员都必须签字。
  (三)坚持"边验收,边整改"原则。对未按规定通过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和通过整顿仍不合格的矿井:乡镇煤矿一律依法吊(注)销证照,予以关闭;国有煤矿无条件继续停产整顿。对已关闭的小煤矿未达到关闭标准的,要责令当地政府立即按标准关闭到位。对应关闭、取缔但未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必须由当地政府采取断然措施子以关闭、取缔,并视情节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省政府验收为不合格的市(州),必须在10天以内完成整改工作。经自检验收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搞好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组织
  (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团公司、资兴矿务局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参加。
  (二)煤炭坝、谭家山、辰溪3矿由省煤炭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
  (三)新生、群力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四)市(州)、县(市、区)国有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二、验收程序
  (一)自检。由煤矿企业按标准自行组织初检。
  (二)提出验收申请。初检合格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自检的情况、整改情况及要求验收的日期。
  (三)组织验收。在接到验收申请一周内组织验收,评定验收结果,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人员签字后,并告知被验收单位。
  (四)验收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合格的矿井,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矿井按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三、验收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具有有效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2.重大安全隐患已得到了整改;
  3.建立了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了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制。
  (二)具体标准
  1.图纸资料齐全;
  2.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局部通风无不合理串联风。不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3.提升、运输、排水系统设备、设施完好;
  4.突出矿井有"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5.高突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有瓦斯监测或瓦斯报警断电装置和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6.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运输巷道有防尘措施;
  7.自然发火矿井有防灭火措施;
  8.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措施;
  9.所有采掘工作面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
  10.所有井下机电设备无失爆现象。
  四、验收时间和要求
  (一)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尽快由各级逐一组织验收。全部验收工作要求在9月20日以前完成。
  (二)验收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许弄虚作假,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了认真做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全省境内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复产均须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
  (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反映生产实际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齐全。
  (三)矿井实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消灭自然通风,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消灭明火明电放炮,消灭明刀闸开关。
  (四)有合理的排水系统。
  (五)有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
  (六)井下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七)矿井升降人员有专用容器。
  (八)突出矿井有瓦斯检测手段和经批准的防突措施。人员及装备能满足落实措施的需要。
  (九)有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并在地面公布瓦斯检查结果。
  三、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我省乡镇煤矿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乡镇煤矿的复产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验收申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到现场严格对照标准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验收时间和要求
  (一)全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工作要求在9月20日以前完成。对乡镇煤矿经检查验收仍不合格的,要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最迟到9月底。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
  (二)所有乡镇煤矿都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验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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