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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分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
动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机构变动单位,除必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用外,其它财物自宣布机构变动之日起,一律冻结。同时必须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和接收单位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财务主管部  门的,将名单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二、机构变动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本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正式办理资产移交前的财产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办理移交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逐笔清理、核实、结清往来款项。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结清的,债务方需出具欠款证明,手续必须齐全。撤销单位要组织专人进行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单位要将债权、债务移交接收单位;分立
及转制单位债权、债务由原单位负责清理。
  (二)对资金认真进行核对。银行账户要与开户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逐项清点核实;要与财政及有关部门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并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其结余经费,由财政部门和其财务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备品材料要进行逐台(件)清理。借出的资产要全部收回,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对房产、车辆等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确定归属。
  (四)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的机构变动单位,要对其转为经营使用的资产进行清理。出租的资产暂不能收回的,应妥善保存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有关情况;对外投资的要出具《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及相关协议(合同)等资料,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以上文件资料应在移交时统一移交给新的产权主体单位。
  三、机构变动单位清理出的财产损失,包括盘亏损失、坏账损失,均按《黑龙江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国资文字[1990]第3号)的规定,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凭《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
  四、机构变动单位通过清理核对,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后,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册相符、账表相符,并编制《变动单位资产、资金移交表》。
  五、机构变动单位清查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其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撤销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处理。
  (二)合并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处理。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四)分立单位的资产在合理划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定和调整。
  (五)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资产在进行评估后,由财政(国资)部门核定国家资本金。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对撤并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六、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已交本单位档案室管理的,由档案室随同其它档案一并移交。仍在财务部门暂时保管的档案,要编制清册,移交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凡是确定撤销的单位,其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七、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按规定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将《变动单位资产、资金移交表》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凭此办 理撤、并单位人员调动手续。对会计档案不全、资产移交不清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任、调动手续。
  八、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未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不得变卖、调拨。各单位领导、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禁借机突击花钱、变相发放钱物,严禁抽逃财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逃避债务,如有弄虚做假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一经查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机构变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资产、财务、档案的清理、移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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