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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完善和落实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是扩大城市规模、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二、办理迁入郑州市户口的政策规定
(一)亲属投靠
1.夫妻分居三年以上,一方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准予迁入。
2.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准予迁入。
3.我市居民的子女,户口在外地,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年龄可放宽到18周岁),准予迁入。
(二)新生儿入户
我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可随父随母自愿入户。其中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可直接办理入户,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婴儿,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定后办理入户。
(三)购房入户
外地公民在我市市区购买房屋,建筑面积达56平方米以上的,其本人和直系亲属(下同)准予迁入2人,达90平方米以上的可迁入3人,达120平方米以上的可迁入4人,达150平方米以上的可迁入5人。
(四)投资纳税入户
1.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连续经营3年以上,每年纳税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一年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本人和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迁入我市。
2.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每10万美元可迁入1人。
(五)工作入户
外地企业职工,在我市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批准,准予迁入:
1.具有中级(相当于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3.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的人员;
4.我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的人员;
5.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1.具有博士学位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入户后择业,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入户。
2.硕士和本科毕业生自愿在我市就业的,可先入户后择业。户籍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
3.大专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的,凭就业报到证,准予入户。
4.我市需要的特殊专业的中专、技校、职专毕业生,有接收单位,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批准,凭就业报到证,准予入户。
(七)成建制迁入
外地企业成建制迁入我市的职工,经市政府批准,准予迁入。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户口管理工作透明度。各级公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上门,方便群众。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和办理户口,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对乱收费或推诿拖延、刁难群众的要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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