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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2年3月20 日,汪啸风省长以省政府第152号令发布施行。它的发布施行,对于我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确保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完善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省地处南海前哨,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前沿,历来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觊觎重点区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省进一步呈现出全方位的发展态势。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思想渗透、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联策反等破坏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活动更加频繁。他们采取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大肆进行活动,活动方式更加多样化,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法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其相勾结,进行破坏和捣乱。面对日益复杂的隐蔽战线斗争形势,我省的国家安全工作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发布实施《办法》是很及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该《办法》,一方面以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侦察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工作职权,另一方面,它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两证"执行任务时的职责、权限及公民和组织的相应权利也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有利于调动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以保证及时、准确地防范、制止、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办法》从5月1日起施行,关键要抓好贯彻实施。一是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二是要使每个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都要认真学习、坚决执行这个《办法》,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为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当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侦察证等证件开展工作时,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对配有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通行,努力保障国家安全机关特殊工作职权的落实。三是要教育国家安全机关干警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他人的利益等行为,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组织的监督,使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规范化、法制化,充分发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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