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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1] 5号

发文日期:2001-2-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2000年11月8日)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我省学生助学贷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由同级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含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生学业的重要形式。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对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助学贷款业务。
三、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进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组成全省助学贷款协调组。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关系,拟定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全省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
四、国家助学贷款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省教育厅设立全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作为全省助学贷款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指导性计划,根据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省直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省直属学校贷款申请额度;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省直属院校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指导全省各地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工作。各地、州、市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校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按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七、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八、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九、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十、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一)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
(二)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十一、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十二、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十三、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决定。
十四、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十五、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
十六、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七、为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财政贴息期限按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执行。省直属高校的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省级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各地、州(市)所属高校的学生所借贷款财政贴息的比例和数额,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拨付贷款贴息经费。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按核准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额度,将贴息经费下达学校。
十八、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十九、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实行担保助学贷款的,应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化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二十一、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二十二、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三、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经办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各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如发生呆坏帐,分别由各商业银行上级部门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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