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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煤炭产品验票管理的通知


黔府发[2001] 0042号

发文日期:2001-4-16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煤炭产品验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乡(镇)煤矿统一使用乡镇煤炭产品专用票据和统一税费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24号)精神,防止税费流失,制止乱设站、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炭产品税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严禁乱设卡、乱收费,切实减轻乡(镇)煤矿负担,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对煤炭产品的开票验票,原则上应在矿区矿点进行。同时,针对个别矿区矿点分散的情况,可适当设立煤炭(焦)验票处。煤炭(焦)验票处的设立,必须按照少而精、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商交通部门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煤炭(焦)验票处的设立、管理工作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交通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纠风部门监督检查。

  二、煤炭(焦)验票处应配备准确的计量设备,一律不得在公路干道上设立,不得占道验票,也不得设立花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三、必须加强对验票人员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煤炭(焦)验票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简化手续,规范验票、文明验票。验票人员、验票程序、收费文件、项目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煤炭规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票据,必须严格按照黔府办发〔1994〕24号文件执行,实行收入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近期内要对现有煤炭验票站(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违规设立的,应予撤除;站点过多的,要进行调整。要精简人员,减少开支。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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