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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1〕184号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调低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的征收标准,为保证今年堤防费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今年1—6月的应征堤防费暂按如下办法征收:

  一、原适用18‰征收率计征堤防费的企业、单位的应费收入,今年上半年要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处理:所属时期为1—3月份的应费收入,按18‰的比例计征堤防费;所属时期为4—6月份的应费收入,按13‰的征收比例计征堤防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计缴堤防费的应费收入,仍暂按09‰的征收比例计征堤防费。

  三、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计缴堤防费,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二点第5款规定的方法核定计费营业额,但年缴堤防费额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缴纳。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有“专业批发”的业务内容),按营业(销售)额的05‰征收比例计征堤防费。

  五、根据“69号文”规定,下列企业计费依据需要改变:

  输变电工改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计缴;

  银行改按上年利息收入计缴;

  保险公司改按上年保险费收入计缴;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改按上年业务收入计缴。

  上述企业今年1—3月份应缴堤防费按原计费依据计缴;今年4—6月份应缴堤防费按“69号文”规定的计费依据计缴。

  六、其他事项

  没有明确的,仍暂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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