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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 效率。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 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22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七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
(共223项) 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房的审批;
 2.国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营业用房的核准。

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一)取消14项审批事项
  1.30万吨以下煤矿基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2.地方性物资限制运输品名和限运条件;
  3.铁路煤炭运输归口管理;
 4.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合格证;
 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结果查定;
 6.建筑、矿山等危险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评估认证;
7.供电企业用电监督人员资格;
 8.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9.药品交易会举办资格;
 10.酒店酒家(旅店及餐饮企业)经营等级(国家标准)评定;
 11.饮食服务业全省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举办资格;
 12.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企业“放心店”称号;
 13.冠以“福建”、“全省”字样的地方性展销活动举办资格;
 14.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
 (二)取消3项审核事项
 1.外商投资轻纺项目审核;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资格;
 3.在省内举办全国性饮食服务业技术交流与竞赛活动资格。
 (三)取消2项核准事项
 1.省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 三、省教育厅 
(一)取消23项审批事项
 1.职业中专辐射办学;
2.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
3.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设置;
4.高校接受国(境)外捐赠书籍;
5.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公伤致残等级评定;
 6.中师学校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 7.省高校科技产业贴息贷款项目;
8.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
9.评定省普通中学计算机教育研究与实验学校;
 10.评定省级达标中小学图书馆;
 11.评定省教育系统省政工共建“教工之家”先进单位;
 12.表彰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
 13.表彰省优秀小学思品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
 14.表彰“三育人”先进个人、省“师德之星”;
15.表彰省小学优秀青年教师;
 16.表彰省中学优秀青年教师;
 17.表彰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工作者;
 18.表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明星教师、明星校长;
 19.表彰省高中会考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20.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审批;
 21.成人高校招收全国劳模;
 22.成人高校招收优秀运动员;
23.表彰福建省高校优秀教务处、研究生处。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 省教育厅所管社团登记。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 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兑现聘任工资。
(四)取消4项备案事项
 1.标准幼儿园名单;
 2.小学变更省课程计划和地方课程设置;
3.参加奥赛特长生高中会考免考学生名单;
 4.各地市制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实施办法。

 四、省科学技术厅
(一)取消5项审批事项
 1.民营科技企业的建立、调整、撤销;
2.省星火龙头企业、省星火产业技术开发中心、省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认定;
3.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4.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5.省级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乡(镇)。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 技术经纪人资格核准。

 五、省公安厅 
(一)取消6项审批事项
1.文物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批;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
3.彩色复印机的进口和经营许可;
4.福建省消防产品销售登记证;
5.全国性旧货市场;
6.音像制作、省级音像批发企业。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 技术防范产品企业标准。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 成批量移民业务。

 六、省民政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省级福利院等级评定。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 1.灾民重建家园用地;
 2.国家等级殡仪馆评定。
(三)取消1项备案事项
 设区的市地名命名更名。

 七、省司法厅
 (一)取消2项审核事项
 1.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确认;
 2.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资格确认。
(二)取消2项备案事项
 1.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 2.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准生效。

 八、省财政厅 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 1.资产评估立项;
 2.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
3.企事业单位大轿车专控商品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 企业财务事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较大非生产性支出、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 、折旧年限和方法,存货发出和领用方法、坏帐准备提取比例)。

九、省人事厅 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 1.硕士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调往省外审批;
2.地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项指标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 本省未组建高评会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 1.用人单位招收本省农村、外省劳动力;
2.省属、中央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4.医保基金征缴缓缴。
(二)取消3项核准事项
 1.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验印;
 2.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 3.企业自办补充养老保险。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 地下水取水申请。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 设区的市制订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农田复耕押金标准。

 十二、省建设厅 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 1.重要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选址;
 2.20公顷以上城市公园总体规划方案;
 3.省级以上住宅试点小区规划方案;
4.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
(二)取消7项审核事项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审核;
2.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审核;
3.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4.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审核;
5.新设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
6.外商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7.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规划。
(三)取消3项核准事项
1.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资格;
2.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3.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四)取消3项备案事项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省管项目招标申请及招标文件;
3.厦门市审批勘察设计资质上报建设部材料。

 十三、省交通厅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 1.港口收费及水运客货运输价格;
2.高速公路及省道汽车客运运价;
 3.道路运输站收费;
4.设立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企业;
 5.公路、水运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审;
6.省道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 7.道路货运站设立及站级核定。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 省外施工企业准入证;
(三)取消3项备案事项
1.水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意见或核验报告;
3.省道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 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名牌产品。

 十五、省水利厅
 取消1项审批事项
 不跨市的重要中型水库、重点堤防和县管中型拦河闸调度运用计划。
(二)取消4项审核事项
 1.1-3级河道等级划分;
2.申报国家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3.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甲级资格证书;
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三)取消2项核准事项
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单位的考核;
2.日供水3000吨以上单位供水安全性认定。

 十六、省农业厅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 1.配方肥资格证书;
 2.畜禽及畜禽产品经营者考核证;
 3.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一级)。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

 十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 厅属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担保金额。
(二)取消10项审核事项
 1.省级(地市)各类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中央贴息;
 2.省级各类出口企业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出口所得税返还;
3.省级(各地市)各类出口企业省出口增量贴息;
4.省级各类出口企业四类商品出口省财政贴息;
5.厅属企业应报批的应收账款和担保损失;
6.厅属企业超权限资产损失;
7.厅属企事业、社团申购控购商品;
8.厅属企事业非生产性设施购建;
9.厅属企事业、社团产权登记年检、房产登记;
10.厅属企事业、社团财会人员发放会计证。

 十八、省文化厅
(一)取消9项审批事项
1.省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
2.省管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
3.省管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
4.省管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设立;
5.环幕等新型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
6.美术品拍卖单位的设立;
7.集体、私人收藏一般文物登记;
8.厦门地区涉案文物鉴定;
9.专业剧团的设置。
(二)取消4项核准事项
1.银行因研究需要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参观地向社会开放;
3.民间职业剧团的设立;
4.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十九、省卫生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 三级医疗机构评审。
(二)取消3项审核事项
 1.新专业设置;
 2.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
3.中医药科研二级实验室。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 消毒供应室。

 二十、省林业厅 
(一)取消8项审核事项
 1.林业工业企业国内技改项目;
2.猎枪弹具配售限额批件;
 3.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批件;
 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5.外国人入闽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6.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7.外国人申请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外合作协议。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变更。

 二十一、省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盐碱联合组织的确认。

 二十二、省环境保护局 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批;
3.福建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2.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取消2项备案事项
1.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2.外省进闽环境工程资质。

 二十三、省广播电视局
 取消4项审批事项
 1.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及发放验收合格证;
 2.营业性电视摄录像;
3.闭路电视系统播放音像节目许可;
 4.场强技术检定和场强仪检定。

 二十四、省体育局 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 1.授予社会武术教练员证;
 2.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
 3.社会武术馆、社、校。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 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 二十五、省新闻出版局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 音像出版物总批发经营业务权。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 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审核。
(三)取消3项备案事项
1.报纸定价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 3.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

 二十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 1.质量放心工程示范单位;
2.购物放心示范街;
 3.省产品质量稳定证书。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 企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试鉴定。

 二十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取消1项审核事项
 初审非处方药物。

 二十八、省旅游局
 取消1项备案事项 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

二十九、省粮食局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粮油批发市场设立。

三十、省海洋与渔业局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 1.进入地方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旅游、调查活动;
 2.渔业无线电报(话)务员资格(发放证书)。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 三级以上群众渔港级别认定。
(三)取消5项核准事项
 1.职务船员证书审换证;
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换证;
3.修造渔船焊工的资格(证书发证);
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5.经销示位标的资格。
(四)取消1项备案事项
 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有关资料。

三十一、省物价局
取消14项审批事项
1.杉、松、杂原木收购价格、销售价格;
2.饲料销售价格;
3.凸版纸出厂价格;
4.纸袋纸出厂价格;
5.商品木浆出厂价格;
6.医疗器械价格;
7.民用消防器材价格;
8.省产小化肥出厂价格;
9.食糖销售价格;
10.大、小麦定购价格保护价格;
11.大米、面粉销售价格;
12.油菜籽收购价格。
13.粮食种子价格:
14.车辆清洗费。

三十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取消1项审核事项
 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 三十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 1.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 2.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 3.大、中型人防工程的开工报告。
(二)取消2项备案事项
 1.小型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初设 ;
 2.小型人防工程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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