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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 01〕13号)确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 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计委 、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全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部分地区仍大量存在中小学危房,严重威胁着师生安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引起 了各方面的重视。为了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职工在安全、整洁的校舍 中安心学习、教书和生活,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重要举措,是把“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重中之重”的具体体现。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的高度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通力合作, 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工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和 省教育、财政、计委投入“工程”专款140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工程”专款7000万元( 包括国家计委安排国债资金1000万元),省有关部门安排“工程”配套专款7000万元。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确保在两年左右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省级专款补助的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各级政府应坚持依法、量力、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教育集资改造中小学危房 。各地为改造中小学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农民负担监管办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 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三、为加强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按照中央要求,省里已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 、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厅际协调小组”,下设“ 办公室”(简称“全省危改办”),作为厅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工程” 实施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本 地区“工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其中,县级协调管理机构中要有当地政府负责人参加。

  四、“工程”的实施要与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实施“工程”之前,各市、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人事和编制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 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 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有条件的,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不 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应坚决拆除。凡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县(市、区)将不拨 付“工程”专款。

  各地区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 底排查、核实,以此为依据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纳入“工程”的项目要落实到学校。 各设区市政府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中小学危房改建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 厅。

  五、“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基础教育分级管理规定,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校建设 ,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责。纳入中央“工程”项目校,重点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村中小学校现存的D类危房中,急需改建的教学用房和部分学生宿舍。其余未纳入中央“ 工程”的项目校,由各设区市、县(区)政府负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拨出专项资金,并多 渠道筹措改造经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提出改建方案,并具体落实到学校,确保在2003年底 前,完成本地区现存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部份地区还应结合本地区石结构楼板校舍的情况 ,提出分期分批改造计划。

  六、强化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学校所在的县要设立“工程”资金专户,资 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根据“工程”进度拨款。中央和省级专款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工程 ”项目建设,严禁将“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 用“工程”资金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 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七、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改造、重建的校舍,应本着“牢固、实用、够用 、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搞脱离当地实际的建设;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 ,责任落实到人,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危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再出现危房。各地要认真做好科学规划、地质勘探和设计等施工前期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改 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八、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组织管理、土建项目的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省 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已联合下发《福建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福 建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3个文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九、为了保证各地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能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的 优先原则,出台减免基建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保证项目的设计、招投标能及时完成,确保 “工程”各项目校能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

  十、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 应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 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机制。 “工程”完成后,再出现新的危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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