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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合理调整城市人口规模,提高城市人口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增强海峡西岸繁荣带中心城市的聚集、辐射作用,结合我市“十五”计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东扩南进”,特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拥有自主发明专业或专有技术的人员,留学生,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可凭本人申请、学历(学位)证书或本着证件和接收单位证明(有接收单位的提供接收单位证明,暂时无接收单位的提供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接收关系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和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配偶可以随迁。
二、凡35周岁以下、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普通大专院校毕业生均可凭本人申请、学历证书和接收单位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凡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35周岁以下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普通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榕落户。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引资引智”类别中专项解决。
四、凡于2001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投资达到4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者可以为其经营管理骨干或亲友申请办理2个常往户口,每增加30万美元投资增加1个户口,最多可以申办8个常住户口;凡于2001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为投资者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户口,最多可以申办10个常住户口;市外大中型企业在榕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或内联企业,可以为其骨干员工申请办理5个常住户口,每增加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户口,最多可以申办20个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引资引智”类别解决。
五、年上交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内联、个体么营企业及市外驻榕企业或代表处、办事处可为其在职员工申请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25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加1个常住户口,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以申办10个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引资引智”类别解决。
六、2001年7月1日以后在市区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条件为:凡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允许申办1个常住户口,100—150平方米的申办2个常住户口,150平方米以上的申办3个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购房”类别解决。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优惠待遇。
七、各级政府和大专院校驻榕办事处可为其工作人员(含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申办集体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驻榕办”类别中解决。
八、结婚登记满3年,要求投靠其市区配偶生活的城镇居民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户口迁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居民迁居民”类别解决。
九、迁入马尾区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落户条件。迁入马尾区人员所需的进榕户口指标每年由市政府单列下达,委托马尾区统一审批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马尾区人员迁入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落户条件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申办户口进榕手续的各类人员,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在榕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强化类别管理责任制,各司其职,分别对其办理结果负全责,其他部门均不能进行二次审批。各相关部门要合理制定各项目的办理时限,公开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热情高效地为群众服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台的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和协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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