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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工作,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闭小煤矿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关闭小煤矿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确定和国办发〔2001〕68号文重申的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 (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 40%、含硫超过 3%)的小煤矿。整顿小煤矿是指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

  二、关闭小煤矿的验收合格条件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在市县级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已上缴煤炭管理部门;

  4、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火工品供应证件;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

  三、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

  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凡有“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验收标准按省煤炭工业局等4部门制定的《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执行。

  四、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各部门职责

  1、关闭小煤矿的验收

  矿办小井和其它小煤矿关闭,分别由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和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抽查。

  2、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

  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乡(含镇,下同)、县、市和省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逐级分别组织初验、验收。审核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环保、经贸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各部门验收的内容和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验收整顿小煤矿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开采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是否存在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等情况。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生产布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适度;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对关闭小煤矿是否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收缴了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关闭小煤矿的从业人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用工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和由公安部门依法监管情况;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关闭矿井火工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火工品的供应证件。做好煤矿关闭、整顿和验收过程中的治安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其办事处):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察。

  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进行协调。

  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和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验收程序

  小煤矿经整顿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会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有关部门核发“四证”。

  六、验收时间

  关闭矿井,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并验收完毕;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于2001年11月底前基本结束。

  七、验收要求

  1、乡、县人民政府对整顿小煤矿的验收覆盖率必须达到 100%,市人民政府对每个县的现场抽查覆盖率不少于 40 %,省人民政府现场抽查覆盖率不少于 20%。

  2、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局),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公,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层层把关。要成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参加验收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4、要建立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工作。

  5、严把恢复生产关。每个矿井原则上只给一次验收机会。对于按照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原则上不再给整改机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四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在2001年12月底前组织关闭。

  6、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小煤矿关闭和整顿验收过程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验收工作中扣私舞弊、失职读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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