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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市农委
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

近年来,本市郊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政策,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作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确立。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形势下,郊区农民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护自身经济利益,自愿成立了形式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提供各种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显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积累的经济组织。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连接市场和农户,发挥中介作用,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优化配置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有利于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同时,郊区各级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利于对郊区经济的调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既要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多样化发展,又要坚持规范化的制度建设,防止一哄而上,随意无序。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不能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坚决防止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名,将农民财产集中归大堆的错误做法。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突破区(县)、乡(镇)和行政村的界限,实行跨区域合作。
(二)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加入、退出自由的原则,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运行机制。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可以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类型要突出专业,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模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更不能以各种行政手段干扰、刁难甚至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坚持民主管理、照章办事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计划、盈余分配方案和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载明组织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原则、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股金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和亏损处理办法、机构组成和职责、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合并(分立)和终止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必要事项。
(四)坚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以及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一个组织带动一片农户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上下功夫,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五)坚持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以后,可以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对成员股金进行分红,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年期存款利率的110%。
(六)坚持紧密利益关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资金合作或劳动合作为纽带,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带动力以及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还要通过共同经营和共同积累,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设施水平,并向二、三产业延伸,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措施
(一)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应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二)加大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的力度。郊区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营性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加工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范围的,按13%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凭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安排贷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三)准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实行零利润经营。
(四)加强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管理服务的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处理好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乡村集体经济改革,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实现多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六)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郊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发展较快的地区,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扶持措施等进行探讨和研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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