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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本市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

京政函〔2001〕106号


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计投资字〔2001〕195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的《请示》,具体工作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取消外地企业进京施工管理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费、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公园建设费、绿化建设费等收费项目;对成建制从事建筑业的外来人员免收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
三、对国家规定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以下标准征收: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02%征收;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1.5%征收;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3%征收;对工程质量监督费,凡实行监理的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5%征收,凡不实行监理的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7%-0.175%征收。
四、同意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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