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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本市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现就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实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将原由各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药政、药检、药品监督职能及各区、县医药公司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统一交由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承担。按照机构随职能转移的原则,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一并划入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录用。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建后,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市药品稽查办公室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全市药品监督综合执法职能,领导区、县药品监督稽查工作。
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处级)。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机构分别作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的领导下,为药品监督管理和执法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
(三)机构的管理。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分局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过程中,应积极进行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后勤服务人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后勤工作要逐步向社会化服务过渡。
三、编制和干部管理
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所需行政编制,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四”的标准,在各区、县精简后的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各区、县分局及其直属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定和管理,核编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进行人员配备时,要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对原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由市人事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今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的用人需求,在编制数额内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核定。凡是未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事局审批而违规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同时,对新录用人员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本市配套规章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药学、器械、医学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部门编制数的70%。
四、财务经费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和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根据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公用经费,按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装备经费等,统一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审批,专项安排,以保障药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及其药品检验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缴及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县现药政、药检部门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应无偿划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市财政予以专项拨付,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办事、依法理财。
五、组织实施
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由刘海燕副市长负责,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进行,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区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原则上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在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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