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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京政发〔20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2000年本市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1304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批与核准事项精简41.7%,对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适应我国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首都“新三步走”战略的实施,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重点,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审批监管,优化服务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管理的内容,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或社会组织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对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可以由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应当尽可能地移交给中介组织,切实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
(二)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手段创新,完善“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加快实施电子政务的步伐,向“一网式办公”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把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与规范政府行为结合起来,凡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四)坚持实效性的原则。在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通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00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凡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对属于经济事务方面的审批事项,要在现行基础上精简30%。
1.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或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应当尽量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资格、资质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要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并逐步移交给中介组织。
2.对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他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凡不属于政府职能、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或不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该取消的要取消,该下放的要下放,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涉及修订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3.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设置不合理或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都予以取消。
(二)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重点改进建设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等经济事务的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建立集中办公大厅,推行“一站式办公”。2001年底前,各区县都要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建立市计委牵头的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市工商局牵头的企业登记注册中心;市建委牵头的建设项目办理中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牵头的综合服务中心。
2.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采取“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办法,由一个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意见会同审批(即多项合一、联合审查、一次性申报、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审结),并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答复。
3.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逐步对部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4.建立审批时限制度。对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调节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将平均审批时限工作日限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5.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事项的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要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做好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6.建立行政审批投诉中心。为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力度,由市监察局建立行政审批投诉中心,负责在本市各集中办公大厅内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对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批业务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根据情况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加快实施电子政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利用现代管理手段,推行网上办公,为社会提供法规、管理咨询和申报、登记注册等审批事项的服务。
1.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加快实施电子政务试点。中关村科技园区要将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管理及服务业务,基本实现网上运行;要逐步建成高速带宽、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基本实现电子政务。
2.在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开展网上办公试点。市计委、市商委、市科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管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开展网上办公的试点单位,要将涉及经济事务管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在网上公布,并在网上逐步试行行政审批。
(四)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本市探索与国际接轨的行政管理体制试点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主动开拓,减少审批,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五)进一步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具体、详细地规定其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把审批时限压缩到最低限度。对具备条件的部门和领域要逐步试行审批事项的超时默认制度。要制定审批标准,剔除审批过程中的人为障碍,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六)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各区、县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与机构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进行。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以及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与全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逐级进行。对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能精简的坚决精简;可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定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行为,改进和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法制化建设,建立监督机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监管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督查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要建立审批监督制度。在市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必须分开的原则,实行监管责任制;要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审批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
(八)建立配套制度,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收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将审批与收费分开。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收费必须相应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审批事项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重新依法核定收费项目,进一步改进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简化收费手续,全面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听证制度。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调整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孟学农为组长,副市长刘志华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体改办、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和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城建工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要求。
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重点减少政府在经济事务方面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
2.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凡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并从事人、财、物管理或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国家公务员,符合轮岗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
3.强化督查,抓好落实。为保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各部门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的重点。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时间安排。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改革方案于2001年6月2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审核,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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