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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省计生委《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杭计生委〔2001〕20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严肃生育政策,规范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根据省计生委下发的《关于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试行意见》(浙计生委〔2001〕2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特批原则

  1、特批对象必须是确有特殊困难,群众普遍同情,不易攀比的合法夫妻;

  2、劳动力缺乏、生活困难等因素不能作为特批的理由;

  3、特批对象的家庭必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4、特批必须严格履行特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特批必须从严控制,各县(市)区当年特批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人口出生数的千分之二,多孩率不超过百分之一,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

  6、再婚夫妻,婚姻必须稳定一年以上;7、特批对象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杭计生委(1996)48号文件精神,每例按女方户口:居民征收800元、农民征收600元(病残儿除外)。

  二、特批条件

  1、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2、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身边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3、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4、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且满28周岁及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6、再婚夫妻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子女判给对方,另一方子女留在身边,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7、独生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系非遗传性疾病,年龄超过十四周岁以上的;

  8、其它特殊情况,由市计生委根据特批原则和群众的实际困难酌情掌握。

  三、特批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医疗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2、双方单位(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签署意见;

  4、县(市)区计生委(局)调查核实,写出群众座谈会记录、调查报告,经生育审批小组审查、研究、签署意见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计生委审批;

  5、市计生委特批领导小组于每月下旬研究批复。

  6、市计生委审批后,由特批申报乡镇(街道)分别在特批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示,时间为十天。

  四、其它要求

  1、特殊情况照顾生育审批表一式五份,市计生委留存一份,省计生委备案一份,县(市)区计生委(局)一份,乡镇(街道)、个人各一份;

  2、特批表中照顾生育必须写明照顾生育理由、现有孩子情况及结婚年月;

  3、严格把好调查、审核关,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报;

  4、本意见不宣传、不报道、不公布,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委印发《关于特殊情况照顾生育审批的意见》杭计生委〔1997〕64号停止执行。

  附件:1、特批材料清单

     2、杭州市特殊情况照顾生育审批表(略)

  

附件一:


特批上报材料清单


  1、特殊情况照顾生育审批表一式五份;
  2、当事人申请报告(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3、县(市)区计生委(局)调查报告;

  4、基层座谈会记录;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离婚判决书;

  7、结婚、再婚证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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