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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贯彻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的通知》(浙财综字〔2001〕96号)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审核公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政策原则
  1、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2、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3、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报权限部门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工作步骤
  1、清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统一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见附件),并逐项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执收的政策依据(文件复印件),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仅限于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清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要求直接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初审意见、执收的政策依据,同时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公布。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报省审核后,明确继续执行的,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于12月底前在《杭州日报》登报公布。对仅限于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报省审核后,由区、县(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公布。
  3、换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审核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原收费项目、标准不一致的,各执收单位应在项目、标准公布后的10日内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换发《票据购领证》,凭新的《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未经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一律办理注销手续。
  4、总结。审核公布工作结束后,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这次审核公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县(市)总结材料在报省的同时,应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收费和基金的审核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收费和基金清理公布工作责任部门,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收费和基金执收单位也要有专人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审核工作。
  2、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审核公布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初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执收的政策依据,对审核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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