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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药监办字〔2001〕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1〕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改革我市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理顺体制。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改革方案
  (一)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全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统一名称、统一性质、独立建制。
  (1)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名称为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稽查队,名称为搣杭州市药品监督稽查队攠,为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2)市辖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分别为鬃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鬃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行使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3)市辖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6个城区不设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市和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1)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现有的技术机构。市药品检验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省药品检验所的领导,承担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检验工作。
  (2)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保留药品检验所,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3)市和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编制和人员管理
  1、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本级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根据《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1〕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与管理。
  2、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按《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委〔2001〕18号)规定上划。具体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机构改革中根据需要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3、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停止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在此期间调入的人员,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清退。
  为保证人员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增人计划,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从原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人员中择优选用。对长期从事药品监管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办法,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干部管理
  1、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管理,仍按现行办法不变。局长、副局长的任免,在作出决定前,征求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2、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干部以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管理,地方协助管理。即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当地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四)财务经费管理
  1、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市本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切实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予以保证。
  2、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由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财政切实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予以保证。
  3、原由县级药政药检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移交给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药政药检使用的国有资产已挪作他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关于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的精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药品抽验中不得收费。药品抽验所需经费由下达任务的同级财政予以专项拨付。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
  (五)组织实施
  1、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重大决策。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原则上与市县乡机构改革同步进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大体上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3、在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流失。
  4、新组建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正确处理条块关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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