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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杭政发〔2001〕1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目标要求,加快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新一轮发展,现就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其中属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和其它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进行转企改制。
  二、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可改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也可采取歇业、兼并、拍卖的形式实施改制。鼓励原单位员工和社会法人、个人投资参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可延用原名称,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其资产都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对经评估确认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可参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并由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标准支付。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六、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按200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改制时办理的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工龄的经济补偿。
  七、我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凡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退休的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因歇业等原因,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述人员的离退休费可继续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支付。今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
  八、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企业应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改制前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九、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积余,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批准,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自然人或职工持股会等形式入股。
  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时净资产提留的顺序:
  1、已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2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按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规定可提的费用;
  5、担保资产;
  6、其他费用。提留资产除1、2、3、4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改制单位净资产到零为限。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系统内资产调剂,实现其他项目资产的提留。
  十一、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的审批。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及评估确认后国有净资产在5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特许经营权的文化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评估确认后国有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各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市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国资局、体改委批准实施。
  十二、本意见仅适用于文化、广电、报社、新闻出版、文联、体育、社科等文化系统的事业单位,以及享受事业单位政策的文化企业。
  十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需要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界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名单,报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审核认定。
  十四、各区、(县)市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订相应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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