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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一年七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精神,规范技术成果出资行为,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组合,优化本市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家科技部等七部委(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29号)和省政府《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等规定,特就我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提出如下意见:
  一、可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
  (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是指技术成果合法享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方)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含企业进行增资扩股,下同),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按作价协议书转归公司享有。
  (二)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技术成果财产权;
  4、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财产权。
  本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技术成果财产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产生的有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有关权利的使用许可。作为出资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一般不少于3年。
  本意见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通过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鉴定(验收、评审)或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特种行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法定部门认可的技术成果。
  (三)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应按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的规定执行。
  二、技术成果作价
  (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
  出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拟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其评估结果应经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出资各方为非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各出资方可对拟入股的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无论采取协商作价方式,还是评估作价方式,出资各方均需就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协商认可、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等达成书面协议。
  (三)对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按《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执行。
  (四)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作价入股协议书
  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出资各方需共同签署“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技术成果出资标的;
  (二)技术成果评估价、确认价、协商认可价;
  (三)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五)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六)风险与责任承担;
  (七)争议解决事项;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四、注册登记
  实行技术入股的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除按《条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在验资证明中附有下列文件:
  (一)出资各方共同签署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出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还应有技术成果评估报告及其确认书。
  (二)技术成果作价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还须有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有关文件。
  五、其它
  (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本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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