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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行政审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批复

杭政发〔2001〕93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对市区行政审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杭交〔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浙财综字〔2001〕42号)精神,同意对1992年年底前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经营权而至今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辆3万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征收时间自2001年5月25日开始至2001年8月31日截止。
  二、这次被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车辆,其经营权使用年限为10年,即从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1996年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原萧山、余杭六乡镇转籍车辆,其经营权证使用年限和起讫时间与上述年限相同。
  三、征收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工作,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所征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这次征收过程中,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已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车辆核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凭《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重新换发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
  五、凡应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客运出租汽车,超过规定时间仍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原持有的营运证同时作废。若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按无证经营论处。
  六、交通、城建、旅游部门及出租车协会、同业公会等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多层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宣传,正面引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起好带头作用,保证征收工作平稳实施。
  七、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做好本次征收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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