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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2日上海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港口管理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管理费”的内容。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政府交通办”修改为“市交通局”。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3、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将本办法中的“市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4、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市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专用于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的内容。
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并按占用的车位补建或缴纳百分之一百三十的建设差额费”的内容。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5、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一、删除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三十条。
二、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市市政局”修改为“市水务局”。
7、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删除第五条。
二、将本《补充规定》中的“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修改为“市市政局”。
8、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收费管理”的内容。
二、删除第五章章名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中“收费”的内容。
9、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修改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罚款幅度从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一条的罚款幅度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修改为1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二条的罚款幅度从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根据本决定,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相关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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