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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2000年12月14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南京二桥)的管理,保护南京二桥设施,保障南京二桥安全畅通,发挥南京二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是指自东杨坊互通立交起至雍庄互通立交结束处止(包括南、北汊大桥,南岸、八卦洲和北岸三段高速公路引线以及八卦洲服务区)两侧隔离栅范围以内的陆域部分以及各桥头公园。
南京二桥控制区域,是指南京二桥隔离栅向外延伸各100米。
第三条 在南京二桥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和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南京二桥管理局”)为南京二桥管理机构,依法接受市交通等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的路政、养护、收费、经营监督和环境卫生管理;南京二桥管理范围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和安全保卫由市公安局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对南京二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南京二桥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南京二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南京二桥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南京二桥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六条 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试车、摆摊设点;
(二)设置交叉道口;
(三)毁坏树木、花草;
(四)在桥面、桥墩、拉索、灯柱及护栏上刻划、张贴;
(五)倾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六)构筑各种永久性工程设施;
(七)其他损害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为。
在南京二桥控制区域内,禁止进行前款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在南京二桥隔离栅外缘各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南京二桥管理局批准:
(一)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通行车辆超过南京二桥限载标准的;
(二)临时占用、利用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南京二桥用地的;
(三)在南京二桥控制区域内,设置临时性建筑设施、标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非公路交通标志;
(四)敷设穿(跨)越南京二桥的管线和构筑物等设施;
(五)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南京二桥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抛、洒、滴、漏,车辆运载的货物必须安全、牢固,不得着地。
第十条 损坏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南京二桥管理局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的立项、收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南京二桥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含日常保洁)、维修、检测,保证南京二桥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时,南京二桥管理局必须及时组织抢修,其清障救援部门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到清障救援求助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予以紧急处理。南京二桥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和清除路障。
第十三条 进行南京二桥养护、维修、检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晚作业时,应当着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夜间和雨、雾、雪天气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三)作业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限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南京二桥管理局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其协助下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南京二桥监控中心发布的交通信息或者设置的标志运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作业车辆。

第四章 交通、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在南京二桥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六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在南京二桥上通行。
运输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南京二桥上通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通过南京二桥时必须按照道路标线分道行驶,自中央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三车道为行车道。不得右侧超车,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越前车后,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驶的情况下立即驶回行车道,不得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正常行驶中的机动车需要变更车道,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示意,严禁随意变更车道或者骑跨车道分界线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南京二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遇有限制速度的标志、信息除外。
机动车正常行驶中,同一车道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行驶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不得少于70米。遇雨、雪、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
第十九条 安装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机动车在南京二桥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以外的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任何车辆不准超员、超限。经称重系统确认,南京二桥管理局执法人员有权对过桥的超限车辆进行检查,责令其改道运行或者卸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南京二桥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
禁止在行车道上检修机动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应当驶停在紧急停车带内进行。
机动车因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停车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左右处设置警告标志牌,夜间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南京二桥监控中心。
第二十一条 因雨、雾、雪、大风、严重自然灾害、处置突发性事件、交通事故以及重大施工等原因,南京二桥不能正常通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南京二桥管理局共同发布公告后,由南京二桥监控中心及时发布交通信息。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南京二桥水域的船舶应当满足南京二桥设计净空高度的要求,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通过。
因南京二桥养护、维修和检测,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港航监督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二十三条 除执行紧急公务的人民警察和南京二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限车辆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四条 严禁聚众堵塞南京二桥交通或者妨碍南京二桥交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南京二桥的交通标志、标线由南京二桥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整齐、醒目。南京二桥管理局应当保持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通过南京二桥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
车辆通行费的立项、收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悬挂军车、武警号牌的车辆通过南京二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八条 南京二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南京二桥沿线广告的设置由南京二桥管理局统一提出规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经营机构按照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经营、实施。
第三十条 南京二桥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将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南京二桥用地的部分或者全部经营权转让给国内外各种形式组成的合法经营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七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交通等主管部门委托的南京二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项、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南京二桥管理局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其赔偿损失、缴纳清洁费用,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南京二桥管理局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强行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南京二桥管理局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5倍至10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正常收费、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南京二桥执法人员执行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直接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南京二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
南京二桥用地:依法征用的建筑、养护、附属设施和桥头公园的用地。
南京二桥附属设施:为保护、养护南京二桥,保障南京二桥快速、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设施,供水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设施,交通工程通信、监控、供电、照明、安全、检测设施,抗洪防汛设施,标志、界桩、花草树木、专用房屋以及桥头公园范围各设施等。
八卦洲服务区:为南京二桥行驶的车辆和乘驾人员提供停车、加油、维修、餐饮、住宿、娱乐等场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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