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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01〕22号
(2001年8月23日)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这次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使人员分流工作有利于发挥机关各类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这次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要坚持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的原则。
  二、分流途径和政策
  1、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从到龄的下月起由所在单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提前退休的,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及以上、3年以下的可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及以上的可增加两档职务工资,对其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职务工资时,其退休费予以相应增加。
  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处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原则上安排离岗退养,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含各类考核、考勤奖),并按规定调整工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离岗退养的年龄以及享受的政策待遇参照公务员办法执行。
  2、加强和充实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相关公务员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缺编单位要优先接收分流人员,满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办理增编手续后接收分流人员;也可以选派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从事经营管理工作;鼓励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统一执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待遇。
  3、鼓励科技人员归队。鼓励机关原农业技术人员回到科研生产第一线,充实农业(农村)科技队伍;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的公务员发挥专业特长,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对上述人员可视情发给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可按工龄在10年以下、11年至20年、21年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发给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4、组织学习培训。凡年龄在40岁以下(196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未达到大专学历的公务员,原则上都要离岗参加正规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期间,保留原机关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费由原机关承担,原机关撤并的由职能划入的机关负责。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的,若原机关有职位空缺,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回原机关,或到有职位空缺的党政机关,也可以由原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推荐安排工作。满3年仍未获得大专学历的,由本人到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择业,也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
  根据需要,挑选部分公务员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充实到有关执法监督部门。
  5、鼓励公务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公务员,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相关的费用。对创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工商部门应及时给予登记注册。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贴费。辞职补贴费的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
  6、分流后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同类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具备相应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按首次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要优先予以聘任。
  7、分流人员居住的原单位公有住房,已租用的,可以继续租用;已购买尚未办证的,原单位应及时协助办理有关住房产权证书。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按照房改政策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费与原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8、分流去事业单位的人员,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分流去企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对符合一定机关工作年限的分流去企业人员,其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障办法予以补偿,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按市有关企业养老统筹办法执行。分流前的工作年限(包括自谋职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一律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交。2006年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分流人员,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机关标准,其差额部分,由财政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补贴。
  9、本次机构改革中由机关转为经济实体(以下简称“转体”单位)的,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套入企业工资待遇,并统一按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上述第8条企业标准执行。“转体”单位(含本次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已离退休的人员和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由职能划入的部门负责。保留机关离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组织领导和要求
  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1、实行部门负责制。人员分流工作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指定专人分管,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不再保留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由职能划入的部门负责。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部门人员分流具体方案。各部门的人员分流方案需送杭州市市县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按照一次定编定岗,3年分流到位的要求,各部门要在3年内完成人员的分流任务,并争取提前完成。对已确定的离岗人员要先离岗、后安排,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教育他们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不改的,按辞退处理,不予享受分流人员政策。
  3、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严把“进口”关。对机关使用的借调人员、临时人员,要清理辞退。
  4、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离岗退养和辞去公职等的,都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辞去公职的、调入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办妥手续。
  5、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各部门要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从发文之日起执行,3年内有效,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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