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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2001〕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1日

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区、县(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中最基本的一级政权,要通过改革和精简,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改革的原则是:
  (一)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有利于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服务、加强管理上来。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四)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五)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六)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改革的任务和重点
  (一)区、县(市)党委机构改革
  党委机构改革要着重理顺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机构的设置,精简部门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在保持党委部门整体结构稳定的前提下,可撤销或调整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分工过细的机构,确需党委、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采取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办法解决;原则上不再设置部门管理的机构,有关职能并入相关部门,确属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保留牌子、使用印章;要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尽量减少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有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区、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计入党委部门机构设置个数。
  区级党委部门机构设置,萧山、余杭两区不超过8个,其余各区不超过7个,现低于7个的不再增加。
  县(市)党委部门机构设置不超过8个,现低于8个的不再增加。
  区级党委部门机构一般称部、委、办,均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党委部门内设科室的设置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杭编〔1997〕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党委部门机构称部、委、办,均为科级,按规定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为股级。
  (二)区、县(市)政府机构改革
  1、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改变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落实企业自主权,同时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市与县(市)以及区、县(市)与街道、乡镇的关系。
  在市与区的关系上,属于城市规划、经济综合、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务,以市管理为主;城市的教、科、文、卫及社会服务等,以区管理为主;城市建设等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市)级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属于县级政府管理权限内能自行决定和处理的事务,应由县(市)负责。要切实把职能转向服务与协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发展小城镇,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
  在区、县(市)与街道的关系上,要充分体现“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精神,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发挥街道作用。
  区、县(市)与乡镇的关系,主要是调整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以完善乡镇功能;对实行乡镇与区、县(市)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应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对设在乡镇的垂直管理机构,乡镇要加强监督。
  要进一步理顺各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按照“职权一致、一件事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职责。对调整、转移、下放的职能,要以“三定”形式予以明确。
  2、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压缩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结合机构改革,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设置精干、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3、合理设置政府机构。
  区、县(市)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不再设置管理层次,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机构设置不要求与上级政府部门完全对应。
  区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均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内设科室的设置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杭编〔1997〕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均为科级,按规定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为股级。
  各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精简后的个数为:萧山、余杭两区参照较大县的机构设置为24个;滨江区政府机构设置维持现有格局不变;其他五个城区政府机构设置18个左右。
富阳、建德、临安三市对应较大县,机构设置22个左右;桐庐、淳安两县对应中等县,机构设置18个左右。
  各区、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机构数必须控制在上述限额内。
  (1)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区分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药品监督除萧山、余杭区外,其余各区不设分局),县(市)局为市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均不计入各地机构设置个数。地方税务部门的设置形式继续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体制改为市、县(市)双重领导,以县(市)政府管理为主。
  (2)不再设置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行政与行业管理职能并入经贸部门。
  (3)适当归并农口机构,一般只设一个综合性的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城建口、文化口机构原则上设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部门。
  (4)民族宗教事务、侨务、台湾事务机构原则上与统战部门合署办公,对外保留牌子。
  (5)物价、粮食、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对外保留牌子。
  (6)法制办公室职能由政府办公室承担,对外保留牌子。
  (7)各区、县(市)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政事合一机构或将行政机构直接转为事业单位。
  (8)各城区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县(市)如考虑建立综合执法机构,需按程序报批。
  (9)市辖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与区级机构改革同步进行,街道级别与区政府工作部门相同。街道一般内设5个职能机构,可规范设置为:党政办公室、民政科、社会综合治理科、计划生育科、城市管理科,内设机构均为科级。
  (三)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
  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原则上参照中发〔2000〕18号、中办发〔2000〕31号文件执行。人大、政协机关机构改革要根据完善机关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发挥整体功能的要求,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干部结构。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要坚持有利于党对群众团体的领导和群众团体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原则,完善体制,理顺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改进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倾向;精干内设机构,精简人员编制。
  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改革,要按照宪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能,调整明晰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解决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适度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改革与各区、县(市)机构改革同步进行,通盘考虑。
  (四)精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各区、县(市)行政编制精简比例:
  1、城区:滨江区保持现有编制数不作调整;萧山、余杭两区,以原省核定的县(市)行政编制为精简基数,扣除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上划的6.5%编制(工商3%、质监2%、药监1.5%),在此基础上,按18%比例精简(今后计入市行政编制总数);其他五个城区,由市统一按比例精简后下达。
  2、县(市):以原省核定的县(市)行政编制为精简基数,扣除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上划的6.5%编制(工商3%、质监2%、药监1.5%),在此基础上,按20%比例精简。
  3、经批准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区、县(市)政府驻地镇,可将原核定的乡(镇)编制,按乡镇23%的编制精简比例精简后,转为区、县(市)级机关行政编制,计入编制总数。
  4、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精简机关、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原则,调整、优化队伍素质。公安部门机关编制按5%比例精简,具体范围待省明确后再定。司法部门机关编制与同级政府机关同比例精简。
  5、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机关与同级党政机关之间编制精简比例要适当;法院、检察院机关编制精简比例待中央和省明确后,再行布置。
  领导职数:
  区、县(市)级领导班子职数按省委〔1997〕24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上级下派挂职锻炼干部外,区、县(市)级党委、政府一般不再配备助理。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含党政职务)一般设1—3名,工作任务特别重的综合部门可增设1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设1名。
  城区街道领导职数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含兼职);主任1名,副主任2—3人,科室领导职数原则上设1名。
  三、组织实施
  (一)统筹安排,分阶段进行。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市以下机构改革工作要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安排是:各区、县(市)7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机构改革方案,11月底前完成机构改革的“三定”实施工作。
  (二)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缜密实施。机构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缜密制定改革方案,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改革之中,及时、妥善地解决出现的问题。市直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县(市)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各区、县(市)对批复的方案要严格执行,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凡违反方案的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管理新体制,加强机构编制法制建设,逐步实现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
  (三)注重配套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搞好人员定岗分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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