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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1]611号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交通部海事局(章)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199号、下称《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中国海事局设置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章 考试评估组织
第四条 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海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上海海事局主管领导和海事局船检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委会主要职责:
(一) 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
(二)审定验船人员考试大纲。
(三)审定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试题。
(四)评估高级验船人员任职资格。
(五)审定有关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规程等管理文件。
第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专委会秘书处主任由上海海事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 承办专委会日常工作。
(二) 拟订有关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规程等管理文件。
(三) 承办试题的编制、维护等管理工作。
(四)承办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资格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编制验船人员考试大纲。
(六)组织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命题。
(七)承办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及管理工作。
(八)验船人员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九)协调各考区工作。
(十)承办专委会下达的任务。
第八条 区域船验处主要职责:
(一)授理本考区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申请和证书签注申请。
(二)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发制作及证书管理。
(四)初、中、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注及管理。
(五)按照中国海事局要求,组织考区内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六)承办中国海事局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设以下五个考证区域;东北考区、华北考区、华东考区、华南考区、华中考区,并分别由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按照中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考区验船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验船人员考证区域划分如下:
(一)东北考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二)华北考区: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
(三)华东考区:上海、江苏、浙江;
(四)华南考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五)华中考区: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
第三章 适任考试、评估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验船人员按下列程序向本考区的区域船检处申请考试:
(一)申报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人员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向本考区的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统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并组织填报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下称《申请表》附后)并同时提交规定的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并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审查。
(三)上述材料经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要求统一分别报送本考区的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
(四)区域船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初、中级验船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对符合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者,将其申报材料,统一送专委会秘书处,参加专委会组织的适任评估。
第十二条 中国海事局及区域船检处在审核、评估中可向申报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2年内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时效以原《准考证》签发之日起计。补考申请由补考者所在单位凭原《准考证》向签发原《准考证》的区域船检处报名。
第四章 证书签发和签注
第十四条 适任考试,评估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签发本考区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由中国海事签发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可申请办理证书签注(简称签证)手续,以使适任证书再有效。签证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统一向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申请并办理,领取和组织填报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注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交两寸证件照片2张及《规则》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签证条件同《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内,实际验船累计工作时间不足20个月的验船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类别、专业的验船实习,补足不足的验船累计工作时间后,方可申请签证。
第五章 现职验船人员考试和发证
第十八条 凡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前已在船检机构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如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参加相应类别、专业、等级的验船人员过渡考试,过渡考试范围在《中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大纲》未颁布之前,按照《验船人员过渡考试大纲》(另文颁布)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海事局对经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且过渡考试合格,并具有初级、中级和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现职验船人员将分别签发助理验船师、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对不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验船人员,但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且过渡考试合格,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者,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对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验船人员,应报考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检验培训班,对获取该培训合格证书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者,中国海事局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在《申请表》中,对其是否达到申报的适任等级、类别和专业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现职验船人员向中国海事局申请验船人员过渡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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