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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734号
2001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浙江省物价局给国家计委报来《关于要求明确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浙价费[2001]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曾做过改版,但只是对证书内容的改动,没有改变证书样式。因此,新版土地证仍分为普通证书和特制证书两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应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特制证书而收费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目前,对“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存在双重标准,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三资”企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应与国内企业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即: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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