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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要求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布其服务质量状况,以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监督电信服务质量状况,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和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也便于用户选择电信业务,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报的2001年1--6月服务质量状况内容公布如下:

一、发布通报时间
2001年10月10日--20日
二、发布媒体
人民邮电报,信息产业部网站;
其他经协商确定后的1-2家全国性媒体(详见信息产业部网站)。
三、通报内容
2001年1-6月服务质量状况,包括:
(一)公司简介。
(二)电信服务质量状部文字报告。
(三)主要电信服务质量指标。
(四)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情况。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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