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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已经
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
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
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
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国
家质检总局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
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
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
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
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
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
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 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
认和反馈。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国家质检
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
型和程度。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国家质检总局可对
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
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检验检疫机构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
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
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
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
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
出入境货物、物品,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
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
督管理;
(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有风险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
或使用;
(三)加强对有风险货物、物品的国内外生产、加工或存
放单位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疫注册登
记资格。
第十二条 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
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并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
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
第十三条 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
到适当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
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货物、物品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
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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