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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所持有的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要求,抓紧做好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
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

目前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于因
机构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的现场审查及发证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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