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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润芬何德抢劫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琼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德,别名何言庆,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小学文化,住巴中市福新乡二村二组。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9月23日被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润芬,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初中文化,住开平市水口镇后渠村,因本案于1999年9月23日被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何德、谭润芬犯抢劫罪一案,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2000)海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何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润芬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何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德撤回上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陈陆健
代理审判员:汪海鹏
代理审判员:王样国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林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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