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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昭唤故意伤害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琼刑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优良,男,60岁,汉族,临高县美台乡群玉村委会多逢上村人,农民。住临高县美台乡群玉村委会多逢上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符昭唤,男,44岁,汉族,临高县多文镇凤雅村委会凤雅人,农民。住临高县多文镇凤雅村。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优良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符昭唤一案,于二000年十月十日作出(2000)海南刑初字1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优良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符昭唤的起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优良不服,提出上诉,要求追究符昭唤刑事责任及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符昭唤在符昭英故意伤害一案中,不是共同致害人,不符合被告人条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优良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符昭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介清
代理审判员  黄翰绅
代理审判员  凌杰泉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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