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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忠麦亚洪抢劫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琼刑终字第13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亚洪,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小学文化,住乐东县千家镇排三村,农民。因抢劫于1996年6月4日被收容审查,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陈永忠,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初中文化,住乐东县千家镇三星村,农民。因盗窃于1989年1月30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抢劫于1996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亚洪、陈永忠抢劫一案,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海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麦亚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永忠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麦亚洪、陈永忠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亚洪、陈永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麦亚洪、陈永忠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亚洪、陈永忠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亚洪、陈永忠撤回上诉。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介清
代理审判员  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  黄翰绅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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