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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忠泽抢劫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琼刑终字第115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忠泽,又名邢成铭,男,1978年7月12日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初中文化,住乐东县志仲镇南木村二队,农民。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00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亚平,男,1978年8月2日生,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小学文化,住乐东县志仲镇南木村七队,农民。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犯抢劫罪一案,于2000年8月7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邢忠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伙同阿龙、阿明和鲁期勇(均在逃)乘坐阿旺(在逃)的出租车到海口市秀英区先烈路10号的小卖店,由阿明和鲁期勇用事先准备好的2根铁棒撬开卷闸门后进入该店,由阿明用西瓜刀威逼店里的一女子,抢走放在抽屉里的人民币250元及菊花茶、鲜牛奶等饮料一批。
  1999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邢忠泽和刘亚平伙同阿明、阿龙、鲁期勇,在海口市大英村乘坐阿旺的出租车窜到阿明事先踩好点的琼山市府城镇宗伯里十八号店,由阿明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棒撬开店门,鲁期勇、邢忠泽、阿明、刘亚平进入该店,由鲁期勇和阿明拿铁棒控制店主,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等人动手抢走芙蓉后、阿诗玛、红山茶等各种香烟共40条及人民币400多元,后乘坐阿旺的出租车逃离现场,由阿明将抢来的香烟销卖得款人民币840元。
  199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伙同阿龙、阿明和鲁期勇从海口市大英村乘坐阿旺的出租车到海口市道客村10号店铺,由阿明和鲁期勇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棒把店门撬开后一起进入该店,阿明与鲁期勇控制店主,邢忠泽动手抢走店主身上的BP机一部及人民币100多元。后邢忠泽将该BP机买掉得款人民币8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二被告人各参与抢劫作案3次,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邢忠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亚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邢忠泽不服上诉称,其本人没有参与1999年10月14日和1999年11月某日的这两起犯罪;其是在刘亚平引诱下参与作案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如下:
  第一起抢劫的证据:1、邓章标的报案书及陈述材料。邓章标称其在海口市秀英先烈路14号铺面被几名歹徒抢劫,其中一人持西瓜刀,抢走其现金、饮料等。2、刘亚平的供述。刘亚平供述伙同鲁期勇、阿邦、阿龙、阿明坐阿旺的出租车到秀英十四中学旁的一家店(铺面)用铁棒撬开该店的门入内,阿明和期勇用西瓜刀和铁棒控制里面的一女子,其他人把抽屉内的人民币250元及一些菊花茶抢走。3、邢忠泽的供述。邢忠泽供述的情况与刘亚平的供述基本相同。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邢忠泽、刘亚平分别辨认、指认的作案地点与被害人报案地点一致。
  第二起抢劫的证据:1、刘英的报案和陈述。刘英称1999年11月某日凌晨3点左右,其与丈夫及孩子睡觉时,被人入店惊醒,一歹徒手持铁棍和另一歹徒看守他们,另外二、三名歹徒动手抢走香烟(共40条,分别为芙蓉后、阿诗玛、红山茶等)和人民币2800元。这伙歹徒逃跑时有车响的声音。2、被告人刘亚平的供述。刘亚平供述称其伙同鲁期勇、阿明、阿龙、阿邦坐阿旺开的出租车到府城宗伯里18号,用铁棒撬开该店闸门入内,后控制店内的一男一女及一个小孩,抢走店里的香烟及现款人民币400多元,阿明卖烟,得款人民币840元,刘亚平分得人民币150元。3、被告人邢忠泽的供述。邢忠泽的供述与刘亚平的供述基本一致。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邢忠泽、刘亚平分别辨认、指认的作案地点与被害人报案地点一致。
  第三起抢劫的证据: 1、张运斌的报案及陈述。张运斌称,1999年12月23日凌晨5时许,有6个人窜到其铺面,用刀威胁,抢走其身上的BP机一部及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左右)。2、刘亚平的供述。刘供述其与鲁期勇、阿邦、阿明、阿龙携带钢钎坐阿明的出租车到道客村抢劫,抢得人民币120元、BP机一个,邢使用BP机。3、邢忠泽的供述。邢供述其与阿龙、阿明、期勇、刘亚平坐阿旺的出租车到道客村10号的蛋糕店,用事先准备的铁棒撬门,当时有一男子在店里,阿明和期勇将该男子控制住,由其从那名男子身上取下BP机一部和人民币100多元。BP机卖了80元人民币。4、辨认笔录、照片。邢忠泽、刘亚平分别辨认、指认的作案地点与被抢人报案地点一致。
  邢忠泽上诉称1999年10月14日和1999年11月某日没有作案,经查,从上述证据看,邢供述过作案经过,且其供述与被告人刘亚平供述相互印证,与被害人陈述吻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忠泽、原审被告人刘亚平入户抢劫三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从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忠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宁
审 判 员    苟永俊
审 判 长    陈陆健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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