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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衡发[2000]16号

中共衡水市委、市政府

2000-11-03


关于加快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0年11月3日)

  为加快把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的龙头和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招商引资的基地,根据《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规划管理范围

  1、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是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2、开发区管委机关内设综合办公室、财政局、招商合作局、规划建设局、土地房产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等七个科级局。同时设立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审计特派办五个市局派出机构。除审计特派办设3名人员外,其他各部门按5—10名人员配备。

  3、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规划面积和所管辖村行政区域为开发区管理范围,在该区域内实施封闭式管理,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开发区工委职能

  4、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研究区内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有关重大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工委、开发区管委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干部的任免、奖惩,推进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培养、教育干部职工队伍;

  6、负责开发区内各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党员管理和发展新党员工作。

  7、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老干部、知识分子、统战工作;

  8、负责开发区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

  9、负责开发区政法、社会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

  10、负责开发区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11、负责联系人大、政协工作;

  12、领导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工作;

  13、行使市委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开发区管委职能

  14、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15、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6、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注册、登记投资建设项目,核发执照。

  17、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对区内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核发规划建设“一书两证”。

  18、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征用、划拨、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证书。

  19、负责开发区内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和房证管理工作,核发产权证书。

  20、编制并报批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保设计和工程,核发环保“三证”。

  21、负责开发区一级财政、实施区内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财、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22、管理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涉外经济活动。

  23、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区内人员出国(境)事项。

  24、负责开发区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和社会治安、户籍等管理以及社会中介、保障组织管理。

  25、负责开发区科教、文化、卫生事业及农村行政经济管理。

  26、领导和指导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27、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它管理权限。

  四、开发区的财政管理

  28、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金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业务上受市财政局指导。

  29、开发区内的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由开发区统一收取,用于开发区滚动发展。

  30、管委会管理开发区的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由开发区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用,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外,其余部分全部留在开发区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31、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32、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开发区建设,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对需要资金的项目,优先扶持发展。

  五、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33、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多方筹措资金,在建设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下,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好开发区的绿化、供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供热等基础设施。

  34、为支持开发区发展,市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开发区的招商工作

  35、全市新审批的,适合在开发区发展的投资项目,要安排在开发区建设,尽快形成以商引商的小气候。

  36、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全市的工作重点,凡符合进区条件的退市进郊项目要优先建在开发区,使之尽快形成规模。

  37、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创建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留学生、研究生实习基地,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国内和留学在外的科技、经济、管理等各类人才,到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或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七、其他

  38、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荒芜费。

  39、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缴纳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于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40、开发区依据市委、市政府授权的各项审批职能,接受市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实行备案制,超过审批权限需要报批的,各部门要协助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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