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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8号
印发《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三月一日
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债基础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国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债建设项目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制,每年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年终目标完成情况和平时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三条 国债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四条 国债建设项目考核的内容为: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四制”执行、工程质量、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工期等。
第五条 市财政、土地、环保、城建、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履行职责,配合市计委各项服务工作,保证国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获奖的条件;
(一)一等奖的条件:
1、超额完成当年形象进度和投资目标;
2、严格执行工程的“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二)二等奖的条件:
1、完成当年形象进度和投资目标;
2、严格执行工程的“四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
5、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三)三等奖的条件:
1、完成当年形象进度或投资目标;
2、执行工程的“四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
5、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第七条 市政府将根据工程的完成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和处罚。
(一)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一等奖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二等奖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三等奖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经考核建设项目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一定的经济处罚,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
(五)项目年度计划目标虽然完成,但项目实施结束后,总的建设工期、质量、资金使用等未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总体要求,对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交纳10000元的责任风险金。
(六)未完成建设目标,造成不良的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在国债项目建设协调服务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协调不力,影响工程进展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配套资金中各支付50%,对法人代表或第一责任人的奖金不少于总金额的30%。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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