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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11-23
实施日期:2000-11-23


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指户籍在遵义市内,符合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残疾人。
第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予补助、救济。
第三条 免除农村残疾人本人村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乡统筹(教育事业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计划生育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农村重度残疾人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承担的义务工、积累工。
第四条 各中、小学校对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减免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杂费,减免部分由县、乡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拨款中给予补足。各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及其他办学单位,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并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培训单位减收50%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各县、区(市)原则上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条件不具备的,应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设立盲童班、聋童班、弱智儿童班或组织弱智儿童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县、区(市)应设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推迟。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凡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从事服务行业的减收或免收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银行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第八条 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鼓励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兴办残疾人经济实体。凡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经济实体,工商、税收方面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对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必须给予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企业在破产、撤销、解散后,应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配偶是残疾人的职工,企业在实行下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员结构工作中,应视其工种和岗位给予优先留用照顾。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烈士陵园、体育馆(营业性场次除外)、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免收挂号费,并给予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照顾;持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按卫生部门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比例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郊区除外),免费进收费公共厕所。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本市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可减收30%的车费,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托运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持有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对残疾人予以优先照顾,对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应给予特别照顾。拆迁人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的比例发给。
第十五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30%的安装费。
第十六条 符合“农转非”条件的残疾人,公安、粮食部门应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收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贫困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收50%的其他应交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区道路和公共设施,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疗等服务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或醒目标语,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的;(二)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学生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无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区道路和公共设施,不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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