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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计息利率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0)3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2001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做如下规定:
1.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为准,其标准为月利率1.875‰(年利率2.25%÷12个月)。
2.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其标准为月利率0.825‰(年利率0.99%÷12个月)。
3.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管理人员在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维护模块的保险利率调整中录入如下数值:
调整日期 项目 利率
2001/01/01 定期 1.875‰
2001/01/01 活期 0.825‰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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