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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就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财务处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按交易经手费的20%、按席位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支出。
二、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交易所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支出。
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收益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照税后利润计提,税后列支。
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六、结算会员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结算会员的费用支出。
七、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通知转发给各证券登记结算会员。



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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