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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鼓励我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实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经省政府研究,对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省外办审核、省政府审定并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不包括正、副职领导)及直属单位人员的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不包括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
(一)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逾1000万美元的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工业企业;
(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1亿美元,具有相当规模的国有外贸、商业、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三)取得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5年以上,连续两年年营业额逾5000万美元,或连续两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逾500名、营业额逾2000万美元的国有外经企业。
二、企业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签注。
(一)科技部或省科技厅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申办3至5本;
(二)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评定的国际旅行社、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可凭有效证件申办3至4本;
(三)省金融、保险系统根据涉外业务需要,每个单位可申办3至5本;
(四)各类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凭有效批文可申办1至2本;
(五)凡年上缴税收20至40万元(山区10至25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办1本;缴税50至80万元(山区20至55万元)以上可申办2本;缴税100万元以上可申办3本;缴税150万元以上可申办4本;缴税200万元以上
可申办5本;
(六)少数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为开拓对外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审批机关申报1至2个的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指标。
(七)续办多次往返签注审批手续,各设区的市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由各设区的市负责审批,新办或更换人员和副厅级以上领导续办多次往返香港签注的审批手续,仍由省外办办理。
(八)持多次往返香港签注赴港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在办理赴港审批手续时,要提供翔实的赴港申请报告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简况表,可免予邀请函,赴港的次数可不计人出访次数。
(九)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申办香港多次往返时,一并办理多次往返澳门签注。
三、企业可按以下方法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述第二条第1至4项类型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选定1至6名业务人员;
(二)凡年上缴税收15万元(山区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可选定1至2名;缴税50万元以上可选定3名;缴税100万元以上可选定4名;缴税150万元以上可申办5名;缴税200万元以上可申办6名;
(三)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省里管理的国有企业处以下(含处级)经贸类人员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各地(市)处以下(含处级)经贸、科技类企业人员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人员由省外办审批。
(四)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手续的人员的政审,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的组织(人事)部门,预先做好审查工作,并办理政审批件。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赴港澳),可不再办理政审,凭复印件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上述人员调
离原单位后,出国批件与政审批件随即失效。
(五)经批准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的人员,审批后一年内需再次出国(赴港澳),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凭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本企业负责人批准签发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报备表”原件和政审批件(有效期
内)复印件,向当地外事部门办理护照。
四、企业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或多次出国简化审批手续,若发现有虚报税额、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暂时取消直至永久取消其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或多次出国审批简化手续指标。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闽政办[1994]55号文件和闽政办[1998]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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