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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去年10月以来,我省开展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件
),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文件,统一思想认识
在生态脆弱地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务院24号文件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作出的明确规定,对我省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试点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
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利用标语、宣传品、宣传车、讲座、录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要求,特别是要把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及年限、生态林的比重、退耕地的税收减免政
策等宣传到基层,深入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二、切实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市(州)、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省政府将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全部落实到市、州,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退耕还林
还草试点工作。各市、州与县(市、区)、县(市、区)与乡镇都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
各级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试点县(市、区)要确定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数量、质量、
效益和管理负全责。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报告制度,将试点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乡镇、村要重点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退耕还林还草地每亩补助的300斤粮食(原粮)、20元现金、50元种苗费,要不折不扣地兑现给农民。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具体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优惠税收政策执行。对应交定购粮的退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后,不再交定购粮。要坚持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后,承包关系一律不变,并将承包期延长到50年。要坚持“谁造谁有”的林业基本政策
,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由当地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并由当地政府依法发放林草权属证书。对林草间种或林地开荒地退耕还林还草的,一律发放林权证;对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恢复改造的,一律发放草原证。
退耕还林还草可采取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形式,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粮食和现金补助必须直接兑现到原土地承包人手中,绝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不允许涉及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管理的行政机关承包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在有条件的地
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种草,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和草场,实行多种经营。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区,要把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政策扶持与退耕还林还草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使用,可重点安排这些地区开展基本农田、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民科技培训、科技推广,促进退耕还林还草。
四、严格检查监督,实行“报帐制”
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办法》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试点县(市、区)、乡镇在施工作业中要加强监督,施工完成后,对质量及管护情况进行自查,市、地、州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各地要严格执行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和增加面积。今年到目前为止未完成植树种草和因旱灾造成林草成活率低的地区,要抓紧今冬造林季节,进行栽植和补植,保质保量地完成试点任务。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户凭合同、验收卡等有关证明,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报帐。各级粮食部门要做好粮食的组织调运工作,并按照
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结果,尽快兑现剩余的粮食补助,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兑现完毕。
在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资金到位后,省上根据各地的前期工作情况,先预拨50%的种苗费,其余待检查验收后再拨付。对未完成试点任务、质量不合格的,要相应扣减粮食及现金补助;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基础工作,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的要求,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卡片、合同、年度作业设计进行规范完善,把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要建立粮食、退耕现金补助、种苗费发放登记制度和定期反馈报告
制度,及时、准确地反馈试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要按照《四川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坚持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帐户,严禁截留补助粮款,严禁供应陈化粮。退耕还林后要实行封山管护,退耕还草后要实行围栏封育。
六、抓好种苗生产,健全种苗供应机制
种苗生产和供应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实行新机制、新办法,把政策引导和市场规律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国有苗圃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抓好种苗生产,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按质量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林业、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和信息指导,积极
做好种苗需求预测工作,组织区域间的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检查监督、检验检疫,严禁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种草。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
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已实施的30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种苗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供应,确保种苗质量和数量。今后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费补助标准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在林业部门指导下,由农
民按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设计自行采购种苗。
七、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退耕还林还草成效
要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实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重,生态性林草一般应占80%左右。对超过规定比例的效益型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效益型经济林也要采取林草间种、生物埂(篱)等水土保持措施
,确保生态林草的主体地位。经济林栽植比重过大的地区,要抓紧今冬明春造林季节,尽快采取林下种草、生物埂(篱)等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效益。要组装配套一批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特别是要推广应用耐旱树草种以及良种壮苗繁育技术、集水保墒技术、植物生长促进剂、
干旱干热河谷造林种草技术等,提高退耕还林还草成效。要按照自然气候条件,制定不同类型的治理模式和营建技术。在生态脆弱区、退耕还林还草重点区、重要江河支流的典型地区,建立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点,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的效益监测。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
展造林种草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科技保障。要加强防治林草病虫害的研究和管理,确保林草的健康生长。同时,要加强培训,把退耕还林还草的方针政策和先进实用技术落实到退耕农户。
八、总结完善治理模式,不断积累试点经验
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运用新思路、新机制、新技术,继续完善治理模式,不断积累试点经验,特别是要积极探索推广退耕还林还草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攻坚、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相结合,林草牧、林竹纸、林药等长短结合,林草间种、圈养牲畜、生物埂(篱)水土保持措施等
模式,研究实行个体承包等多种推进退耕还林还草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办好退耕还林还草示范点,通过对点的指导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使全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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