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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我部研究制定了《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减收地区。


附件: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转移支付范围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财政减收。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局下达减伐计划基础上追加的减伐量、地方政府对与保护工程相邻区域天然林实施停伐或减伐以及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国家林业局实行的限产减伐等,中央财政均不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5
年以后,根据林区财政收入状况,再制定逐步减少补助的办法。
二、关于补助原则和计算公式
中央财政承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地方财政减收总额的80%。为了体现对林区财政的照顾,具体操作时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与林区财政密切相关的原木特产税减收由中央全额补助,其他税种减收由中央按68%补助。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天然林 该地区原 该地区
保护工程减收=木特产税+其他税种×68%
转移支付额 减收额 减收额
(一)原木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原木特产税减收额主要根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木材减伐量、原木平均销售单价和税率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地区原 该地区天然 实施天然林保护 该地区原
木特产税=林保护工程×工程前一年该地×木特产税
减收额 原木减伐量 区原木平均单价 平均税率
式中,各地木材减伐量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调减量计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原木平均单价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数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分为两类:国有重点森工企业为5%或10%,集体林区为16%。西藏自治区参考其原木资源税税率计算。
对既有国有林区,又有集体林场的地区,其税率根据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场产量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
(二)增值税减收额的确定
增值税按两个环节计算。一是原木初加工环节,包括对锯材和胶合板征收的增值税,按锯材和胶合板减产量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二是锯材和板材再加工环节,包括对木地板、装饰板、家具等木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按各地初加工环节增值税的两倍推算。增值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该地区 该地区加 该地区
增值税=〔(全社会 ×木产量调×锯材平×17%-工锯材原×原木平×10%)
减收额 锯材产量 减比例% 均单价 木消耗量 均单价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胶合板 胶合板单位 影 响
+(胶合板×木产量调×平 均×销售收入交 )〕×地方的×3倍
产 量 减比例% 单 价 纳增值税比例 比例%
式中,全社会锯材、胶合板产量以国家林业局统计数为依据;锯材、胶合板单价采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平均价格,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计算;胶合板单位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的比例,按胶合板主要产地吉林、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平均数计算;影响地方的比
例指影响地方25%和1∶0.3税收返还部分,两项合计为41%。
(三)营业税减收额的确定
营业税主要包括对林业企业运输、装卸原木征收的营业税和对非林业企业从事木材运输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根据各地木材减伐量和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确定。其中,各地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参照1997年(山西、湖北、河南、宁夏四省参照1999年)林业企业财务报表数
核定。营业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 该地区木 核定的该地区每立
= ×
税减收额 材减产量 方米交纳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减收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指林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得税减收难以设计统一计算公式,因此,所得税减收额按各地上报数(或按国家林业局提供数)计算。
(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收额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分别按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的7%、5%和1%等税率征收。参照各地上报的城建税平均税率情况,确定城建税税率为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3%的比例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减收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城建税和教 该地区增值税和
= ×8%
育费附加减收额 营业税减收额
(六)地方其他相关收入减收额的确定
其他相关收入减收主要是指由于木材减产引起的与林业生产相关行业减收,如林业机械、林区用电等。各地上报的相关收入减收额约占直接减收额的8%,依此确定各地其他相关行业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相关 该地区原木特产税、增值税、营业
= ×8%
行业减收额 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等减收额
三、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的制定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拟定的转移支付办法和下达的补助数额,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且不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林区财政部门,以便于林区财政预算的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制定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时,各地要重点照顾木材加工程度较高的
地区和地方财政收入对木材的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把中央对林区的照顾落到实处。
四、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年终结算时,财政部将根据地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情况,对当年补助数进行清算。对未按天然林保护工程方案的要求认真执行停伐或减伐木材的地区,将如数扣减补助款。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比照财政部的办法,通过采取扣减省以下转移支付款的方式,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上述办法从2000年起实施。2000年以后,由财政部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转移支付办法作必要的调整。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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