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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会议有关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精神,现将清理整顿我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近期内要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整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出台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上述收费
的部门和地、州、市必须对本部门、本地区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月15日前必须取消一切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部门出台的由省级部门负责清理;属于地、州、市(区)人民政府(行
署)及其各部门出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清理;清理后以正式文件统一公布取消,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属于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且目前仍在收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的保留、重复的合并、
标准过高的降低、不合理的取消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于2001年1月底以前书面上报省计委、财政厅。由省计委、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清理整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
(一)坚决制止越权自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行为。重申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及省计委外,其他省级各部门和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一律无权审批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未按规定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
费,越权自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坚决取消。由省计委、财政厅统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个别地方和部门仍在收取的,必须坚决取消。
(三)属于按规定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置的合法收费,有下列情况的,报省计委、财政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的原则是:
1.与现行政策、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予以取消。
2.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标准重复的收费,进行必要的合并。能够由一个收费部门收费,原则上应取消其他部门的收费。
(四)属于按规定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置的合法收费,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1.收费缺乏定量标准和相应细则,执行起来确有难度的收费,可收可不收的先停止收费,待有关收费部门提出明确的定量标准和实施细则,经省计委、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再恢复收费。
2.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范围的,一律按收费标准幅度的下限收取。
3.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收费如省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意见不一致的,暂缓征收。待省级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省计委、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再恢复收费。
(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实施收费。属于个人缴纳的收费,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建设费用开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
省计委要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各地每年也要进行一次清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保护合法收费。
二、建立健全乱收费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任何部门、任何地区,若不以大局为重,自行其是,导致乱收费问题再度发生的,对有关领导、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顶风违纪、明知故犯乱收费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其违法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任何人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该地区、该部门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在建项目资金的拨付,直至认真整改,并经省政府检查合格后为止。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地、各部门在近期要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收费人员学习《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
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规定,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危害性,提高执行收费政策的自觉性。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坚持除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批准外,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年度审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费票据稽查制度。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亮证收费,按时参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
度审验。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稽查,严格执行验旧领新的规定,全面推行收缴分离,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计划(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无收费许可证、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不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亮证收费的;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的,项目建设单位
应拒绝交费并向计划(价格)、财政部门举报,由计划(价格)、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执纪。省、地两级计划(价格)、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执法或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开展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治理乱收费。地方和部门利益必须服从全省经济发展的利益。要强化大局观念,讲政治、讲全局、加强教育,严肃纪律。认真开展清理整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切实抓出成效。为切实减轻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降低建设成本,改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拉动我省经济增长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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