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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金融等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
根据财政部〔2000〕93号文件要求,我市应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我局已以京财企一〔2000〕1402号转发财政部文件,现结合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执行。
一、产权登记是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工作,各企业应在填表登记前对本单位的产权关系和投资进行一次清理,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填报。
二、各企业对本单位开办的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应负责对其在政策方面的转达和技术上的辅导,并经审核后,汇总上报。
三、各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应将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填列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连同汇总数据软盘,于2000年12月1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金融处。


京财企一〔2000〕1402号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总公司(主管局)、计划单列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要落实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资料审定后统一上报我局重新核发产权占有表证;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本
地区的重新核发产权占有表证手续。
三、各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重新登记的总结分析报告连同逐户录入的汇总分析软盘一并报送我局。
四、重新占有登记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附件: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略)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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